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时,超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(即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),具体操作步骤如下:
一、税法规定(限额标准)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:
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计算公式:
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 = 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× 14%
二、超标部分的纳税调整流程
1. 计算超标金额
实际发生额:当年实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总额(需符合福利费范围)。
超标金额 = 实际发生额 - 税前扣除限额
(若结果为负数,则无需调增)。
2. 纳税调增处理
税务处理:超标部分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。
会计处理:超标部分不影响会计利润(仍按实际发生额入账),仅税务调整。
3. 填写申报表
在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》中填报:
主表(A类):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调增。
附表《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》: 第3行“职工福利费支出”:
▶ 账载金额:填写会计账簿记载的金额;
▶ 税收金额:按限额(工资总额×14%)填写;
▶ 纳税调整金额:账载金额-税收金额(超支数为正数,需调增)。
三、实操示例
案例:某企业2023年数据:
全年工资薪金总额:1,000万元
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:170万元
计算:
税前扣除限额 = 1,000 × 14% = 140万元
超标金额 = 170 - 140 = 30万元
税务处理:3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。
申报表填报:
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
职工福利费支出 170万 140万 +30万
四、注意事项
福利费范围:
需符合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规定的范围(如食堂补贴、困难补助、医疗费等),超范围支出一律不得扣除。
限额基数:
“工资薪金总额”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,包括基本工资、奖金、津贴等(需已依法代扣个税)。
永久性差异:
超标调增属于永久性差异,不得结转以后年度(与职工教育经费不同)。
账务处理:
会计上福利费仍据实列支,税会差异仅在汇算清缴时调整。
五、政策依据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
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(A类)》填报说明
提示:实务中建议结合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,如福利费核算范围、工资总额界定等,确保合规性。若超标频繁,可考虑优化福利结构(如将部分福利纳入工资总额或通过工会经费列支)。